豫国税发[2009]1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11
摘要: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9]141号              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5月11日

  税 屋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

  16、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8、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9、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2、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21号);

  23、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号);

  2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7、9、11、12、13、15、21、22、23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5、6、7、8、10、11、13、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21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及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第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补齐全部资料,纳税人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纳税人申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签章,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需要实地调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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