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财非税[2009]1305号 2009-12-08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促进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综合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的进程,经研究决定,对往来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以加强和规范往来款票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主要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单位与个人之间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往来款票据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不得用于以下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1)房租收入;(2)非强制性培训收入;(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4)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5)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往来款实行项目管理为严格往来款项目的管理,逐步实现往来款票据信息化管理,市级单位从2010年起实行往来款项目分类管理。往来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一)代收(代管)款项。代收款指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代收款项;代管款指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临时代保管款项。 (二)暂收(预收)款项。指单位之间暂收或预收的款项。 (三)收回及退赔款项。指单位收到的各种退费、退款和赔款等。 (四)其他收入款项。指按规定可以收取并纳入单位预算或财务核算的款项。 (五)特殊款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往来款项目的代码设定各单位在开具往来款票据时应根据往来款项目分类填写具体项目内容及其所对应的代码(代码填写至款级,共8位)。具体如下:
四、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按规定范围正确使用往来款票据,不得填开规定内容以外的项目,不得混用、串用和虚开票据,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结报。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往来款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往来款票据信息化管理工作。 3、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票据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 五、资金管理 往来款实行分类管理后,资金管理仍按杭州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往来款票据的单位,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屡次违反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暂停供应财政票据;情节严重的,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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