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0]122号 2010-03-1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税收服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我省境内跨县(市)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并监督其及时将各县(市)实现税款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征单位应按季填写“跨县(市)建设项目建筑业营业税代征税款明细表”(表样附后),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发至建设项目涉及的各县(市)局。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与工程所在地各市州、县(市)局主动沟通衔接、密切工作配合,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于季度终了15日内办理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领核拨事宜,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划转到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由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支付代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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