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71号 2010-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的贯彻《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财税1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9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财税1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审核确认,依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文件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部门和海关,依照文件规定批准确认。 二、适用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财税115号文件”附件所列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范围。 三、基层局进出口科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初审、和监管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四、没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研发机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基层局进出口科依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研发机构办理退税认定。 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采用特殊政策退税管理,研发机构在申请退税时,不用提供电子数据。基层局进出口科应严格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审核研发机构附送的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外,还需研发机构提供设备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设备照片等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资料归档管理,对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样式另行确定)监管。 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会同基层局进出口科,对研发机构采购的设备进行实地核查、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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