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一、企业生命周期与税收规划
1、生命周期规划
2、税种规划
3、特定事项规划
二、税收筹划不是技术而是决策的艺术
三、健康才能长寿
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修改,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私有财产,纳税人让渡给国家的仅是税款使用权,并没有放弃其税款所有权。在中国,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从另一角度来说,是没有让渡这部分税款的使用权,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刑法的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并进一步地体现在刑法有关条款中,可谓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也是建国以来公共财政研究与实践的具体体现。
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点主要基于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
一、不得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
1、凡税法颁布的税收优惠,无须通过协议加以约定;凡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即使签署也无法履行
案例1:山东东岳集团(H股上市公司)在内蒙赤峰投资,与当地政府协议约定2免3减半的优惠。企业完成建设开始经营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当年所得税。
案例2:山东莱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误解。
2、签署“按缴纳税款中地方政府应享有的部分”返还条款
多边性、模糊性、争议较大【利益多方: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区县级人民政府】
3、可签署“财政扶持”“财政奖励”等条款
应在月(季)度后 工作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财政局按照公式计算,由财政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
(1)政府明确拨款用途
(2)政府加强资金监管的文件
(3)企业使用情况在账面明细核算
二、案例
国税函〔2009〕18号《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第二部分 投资
一、投资方式
1、新设
财税【2006】001号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是为新办企业
2、增资扩股
3、收购股权
二、地区选择
案例:某化纤生产型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山东。2006年市场火爆,借机投资,增发股票5亿元,根据企业的考察和可行性研究,决定投资到新疆(资源优势、土地成本优势、人工成本优势、税收优惠对生产企业五免五减半、鼓励行业15%所得税率)
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公司以现金增资,占股权的80%。2008年开始生产,税务局通知缴纳所得税。文件依据
三、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完毕后将开发产品(已售和未售)的管理权移交给其关联的物业公司。产品销售状况良好,但入住率比较低。在业主办理入住装修前到物业公司办理领钥匙手续。
其物业公司为其关联物业公司的分公司。
四、股东身份选择
1、法人治理结构
2、管理架构
3、税收的考虑
案例1:甲公司(股东为张先生和李先生)于2005年出资2000万元成立全资房地产子公司M。公司成立后购买了一块土地,成本约2000万元。2009年6月,甲公司将M公司转让给乙公司,协议转让价为6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净资产为2000万元。
(1)如果将此利润分配给甲公司两位股东,税负状况如下:
甲公司应缴所得税:(6000-2000)*25%=1000(万元)
分配给投资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1000)*20%=600(万元)
(2)如果张先生与李先生为M公司股东,其税负状况如下:
(6000-2000)*20%=800(万元)
问题:与香港客商洽谈合作设立公司,应该是以港商个人身份出资还是以香港公司身份出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欲长期持有该股权,建议以个人名义持有
财税【1994】
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在大陆免税视同已征
(2)如持有目的是增值后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税率20%
企业(外)转让10%预提所得税率
五、基于上市的考虑
现象:上市前大多存在股权结构的调整,原因为初始设立时股权设置存在问题。
案例:
(1)北京某多元化国企集团公司,拥有18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5个矿业公司、9个生产型企业(2家已上市)、8个商贸供公司、以及若干酒店等公司。计划将18个房地产公司打包增发到某ST公司,控股该公司从而实现借壳上市。由于该18家房地产公司股权分属于集团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持有。集团聘请的主承销商设计如下方案:
第一步:由集团成立全资房地产控股公司M。
第二步:集团公司将其及所属公司持有的18个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M公司。
第三步:由某ST公司定向增发收购集团公司持有M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集团成为ST公司的控股股东。
(2)问题分析:
由于土地增值和增发价格等各方面的考虑,在集团和所属公司将股权转让给M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导致产生股权转让盈余3亿余元,从而产生约1亿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后续
由于证券市场的持续走好,该ST公司成为多家公司的追逐对象,借壳成本加大,导致最后集团公司放弃该项计划。
(4)应该如何回避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所得税影响呢?
财税【2009】59号,采用以支付权益工具(换股)为对价。
六、基于税收政策的考虑
案例:某国有甲药业集团公司在上海浦西注册(注:该地所得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乙在上海浦东注册(注:所得税率为15%),控股子公司又控股若干企业(适用税率多为33%)。
分析:乙公司从其控股子公司分回利润不用补交所得税,但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利润须补交33%和15%的差额部分的所得税款。
注: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不适用。新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均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投资除外)
七、基本原则
一、不得以自然人身份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
1、税后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均须按照20%的税率征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均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个人分配后用于投资而非消费则重复征税。
3、股东借款超过12个月视同利润分配。
4、公司清算损益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只能做自己公司的股东。
八、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现金(比例最低为30%)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公司法中的相关约定
(一)问题思考
1、公司法明确不得出资的劳务如何出资?
2、车库使用权如何出资?
3、房屋使用权如何出资?
(二)税收上的考虑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营业税问题
财税【2002】191号文件
案例: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80%的股权,以不动产为对价的税收处理?
2、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财税【1995】48号
补充规定
3、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8】88号、国税函【2008】828号
非现金资产出资视同销售
4、被投资方接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的契税处理
财税【2008】175号
关注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全资企业的界定
案例: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公司,开发商业用房和写字楼,销售情况很好,约有1/5的房子尚未售出,某山西煤老板欲购房,拟用于出租。
问题思考:
甲乙二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可按如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想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5、设备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超过25%,不视同新设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放大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可按约定比例分配
在监管期内的设备如何进行投资?
明确监管期限,视情况进行处理;签署合同,委托加工,监管期满合作设立有限公司;公司分离,让合作方对分立的公司增资。
6、存货出资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
但实际情况是,公司尚未成立,也还未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7、股权出资
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前的规定 国税函【2005】319号:暂免征收,将来处置时将初始取得成本作为扣除成本。
最新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5号:由被投资方代收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