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如何规避增值税风险

来源:税屋 作者:齐洪涛 人气: 时间:2010-08-02
摘要:  问:中间商给公司打款,公司不将增值税发票直接给中间商,而是应中间商要求开具给下游客户。请问公司怎样规避增值税风险?如果无法规避,公司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答:问题所述情形,应为代购货物行为。在实务中,委托方、受托方...

  问:中间商给公司打款,公司不将增值税发票直接给中间商,而是应中间商要求开具给下游客户。请问公司怎样规避增值税风险?如果无法规避,公司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答:问题所述情形,应为代购货物行为。在实务中,委托方、受托方、销售方应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企业应中间商要求给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该项业务的委托方。否则,税务机关认为有疑问的,有权进行核查。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文件附件3,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二)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订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应中间商要求,向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单位开具发票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处罚,建议企业谨慎处理该事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