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6月,我公司一个股东撤资,公司按规定分给该股东股本500万元和红利200万元。由于公司现金不足,只支付给股东600万元的现金,差额部分用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分配给他,用来补偿其分红。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为该股东分得的债权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取得的股份分红200万元(现金100万元、债权100万元)。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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