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债权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15
摘要:  问:2010年6月,我公司一个股东撤资,公司按规定分给该股东股本500万元和红利200万元。由于公司现金不足,只支付给股东600万元的现金,差额部分用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分配给他,用来补偿其分红...

   问:2010年6月,我公司一个股东撤资,公司按规定分给该股东股本500万元和红利200万元。由于公司现金不足,只支付给股东600万元的现金,差额部分用公司的100万元债权分配给他,用来补偿其分红。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为该股东分得的债权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取得的股份分红200万元(现金100万元、债权100万元)。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2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