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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