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40号 2002-1-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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