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上EMBA学费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问题:请问我公司老板准备读EMBA,学费10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DJZ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可以扣除的支出进一步进行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税法政策规定,公司老板就读EMBA学费能否在税前列支,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即是否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活动;二是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该项支出是否与企业某项收入相匹配。从这两个条件来分析,老板就读EMBA是偶发活动,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活动,是个体活动,不是企业员工人人都有的权利,且也无法证明老板就读EMBA与企业取得收入存在直接相关关系。因此,老板就读EMBA学费属于个人进修行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2012年4月的解答—— EMBA学费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问:高管参加EMBA的学费,由单位转账支付给学校。该费用能否在2.5%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高管参加的EMBA是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果企业为高管负担了该项费用,属于其因任职取得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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