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06
摘要: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照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和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借记 长期投资...
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照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评估价或协议价和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与投资作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其会计处理略有差异。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和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该科目借方核算递延投资损失,贷方核算递延投资收益。递延投资损失或收益均应在投资期间分期平均摊销)。
  例:某工业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另一单位作为实物投资,为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价款30000元,增值税款5100元,价税合计35100元。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额为1500元(30000×5%)。如成本为2万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2660
  贷:产成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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