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方式销售是一种常见的销售行为,包括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3种具体形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其纳税与账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 因此,能否正确辨认折扣方式,决定了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笔者建议在具体辨认中,可以利用折扣与销售的“顺序关系”,正确分析其销售属于哪一类,以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正确计税。 折扣销售 分析发现,折扣销售过程中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行为能够成立,从而实现收入,只有销售行为发生并成立,才产生增值税税收法律关系,也才满足增值税征税的条件,才能计征增值税。而销售行为成立,收入确认,才能满足所得税征税条件,计征所得税。 由此得出结论: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前,表明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成立,以满足税收关系,从而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而折扣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但是这个折扣能否在销售额中扣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也表明增值税规定较企业所得税更为严格,要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扣除折扣额,主要是适应增值税购进扣税制要求,从而正确计税的要求。同时,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 由此得出结论,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的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行为发生、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折扣额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销售折让 由此得出结论,折让二字在销售之后,表明折让的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为了销售行为、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因而折让额应该在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让额之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案例分析 分析这个案例发现,A产品销售规定随着购买数量的增加给予的折扣属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的发生是为销售实行、税收关系成立服务的,同时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税。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8天内付款,而给予对方的折扣属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与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税。折扣发生时列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1-5%)×350×17%=11305(元)。 会计处理为: 小 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