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已被认定为交通运输企业或物流辅助企业者,以下统称“物流企业”)采购车辆的用途比较复杂,有的用于行政和办公,有的用于生产经营,还有的商务车参与生产经营,较典型的是一些物流企业,由于货车无法进城(一线大城市居多),于是该企业改用金杯、依维柯等商务车来配送货物。还有些物流公司有200辆商务车辆,其中190辆参与生产经营。“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商务车,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因各种原因营运车辆提前报废又适用哪些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金杯、依维柯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物流企业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如果物流企业该类车辆是用于生产经营(用于交通运输)的,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减少涉税风险,企业要有充足的证据说明所拥有的“金杯”、“依维柯”等商务车是用于自身货物运输的,比如车辆行车日志、货物装载原始记录单、驾驶员工作单、运输合同、客户签收单等。同时,企业要将参与货物运输的商务车车牌号和运输合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得到确认。 二、交通运输车辆非正常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三、非交通运输车辆,油费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 四、变卖自己使用过的车辆的税务处理 对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应视同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上海以外的地方以税改时间为准),可按财税[2011]133号文件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车辆是物流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衡量“营改增”试点后物流企业税负的焦点,企业对车辆采购及运营费用进行适当的筹划,可以为物流企业减轻税负,享受“营改增”试点带来的减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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