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泛推行调账检查方式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3]184号 2013-4-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扩大稽查覆盖面,发挥稽查的规模效应,提高稽查工作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现就税收稽查中广泛推行调账检查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案件检查一般应实行调账检查方式。通过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薄、凭证、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以下简称账薄资料)集中进行检查,先从账薄资料上查找问题。经向稽查局局长汇报后确定需要进一步深入查证的或到企业取证的,可以到企业实地检查,也可以结合发票检查、银行账户检查、询问笔录、异地协查等其他检查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查深查透的原则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检查组提出,经稽查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调账前要充分做好查前准备工作。根据被检查对象的经营特点和选案说明,拟定除账簿、凭证、报表之外还应当调取的其它有关资料,特别是管理框架、业务流程、业务数据等业务资料及电子数据、电子介质资料清单,并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准备妥当。避免反复多次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索取资料。 三、严格遵照调账检查程序。各稽查局可根据省局下达的稽查任务计划集中提出调账检查申请,省局一次性予以审批;向被检查对象出具《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薄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并签章确认;调取的账薄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还,只准提前,不得超期,并履行签收手续。 四、妥善保管调取的账薄资料。各稽查局应设立专门调账检查场所,配备相应的账簿资料保管设备,安全保管调取的账簿资料。各驻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积极支持稽查局调账检查工作,合理调剂调账检查场所 五、调取和使用电子介质资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的指引,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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