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条逃税罪的执行现状

来源:吕飞法税律师 作者:吕飞 人气: 时间:2022-07-25
摘要: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就是首二罚不刑。

  刑法201条逃税罪,法条规定的很简单,但是怎么理解法条,怎么适用法条,怎么执行法条,就复杂了。有的地方的税务机关,公安局,直接跳过行政处罚,直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他们说,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不给纳税人行政处罚,不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吗?其实不然,他们是对法条的误读,纳税人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之后才能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不是你税务机关,公安局不给其行政处罚。

       关于首二罚不刑,还是首罚不刑,以前争议很大,现在没争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发布时间,2022年4月6日)已经明确了,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就是首二罚不刑。

       逃税被抓了,立马补交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国家给了你二次不判刑坐牢的机会,5年内第三次逃税,才判刑坐牢的,涉税刑法及相关规定还是很温和的,对老板很仁慈。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