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准确判定纳税人类别?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余鑫 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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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09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 营改增 试点。 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后,对纳税人依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但分类标准又增加了新的内容,企业该怎么判断纳税人类别?本文就“营改增”试点后的新的内容归纳如下。
基本规定
“营改增”试点后,对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人的分类,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原则,即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基本规定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规定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首先,需要关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含的内容,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某企业应税服务纳税申报年销售额为480万元,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6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该按照540万元来计算;特别对“营改增”试点前,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其次,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其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指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3%”,不分服务种类,不分行业,不分企业,都是按照3%进行换算。
例:某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560万元,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80万元,另提供免税交通运输服务收入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税额=(560-80-50)×3%=12.9(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12.90÷3%=43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80-50)÷(1+3%)=417.48(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80-50)÷(1+11%)=387.39(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50=61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50)÷(1+3%)=592.23(万元)>500万元。
再次,增值税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两者是平行的关系,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某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万元,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40万元,虽然提供的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若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370万元,生产销售货物年销售额90万元,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中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上述情况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综合考虑未来纳税人管理趋势、客户是否有要求、市场地位、税负水平等多个因素。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4.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2013年8月1日后,也需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部分地区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有所不同。
5.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偶尔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
6.原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给不少纳税人的第一反应是,成为一般纳税人可能税负会增加,管理相对较严,核算也较复杂,从而导致很多纳税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不去申请。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申请的纳税人,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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