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将赠与的房产进行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问: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公司支付给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营改增试点企业,还兼营营业税业务,8月1日后发票发生增值税劳务,但开错营业税发票给付款方,目前发票无法收回,应如何处理?
答:先登报遗失,到主管税务机关作书面遗失报告,并接受税务处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遗失发票进行发票作废处理,然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的规定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已缴的营业税款可向地税部门申请退税。
问:不兼营营业税的营改增企业,8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开错发票项目,8月1日后发现并收回,但系统已缴销开票信息,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第3条第2条款规定,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提供少量发票,由申请人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并补开发票,如因系统已缴销开票信息无法进行红冲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对开票信息进行倒装,然后提供发票由申请人进行红冲后补开发票。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证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问: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委托打官司等),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范围。
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意外保险支出,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问: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大中型企业,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该规定并没有对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对于营业税纳税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当月何种原因,只要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当月均可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问:建筑业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后,在施工过程中前几个月没有开具发票,没有收取工程款,问是否还要按月进行营业税的明细申报?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3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以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缴纳申报。
综合以上规定,对已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不论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营业收入,都应按月进行营业税的明细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