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已拉开帷幕。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备案政策并不了解。为此,笔者整理相关法规如下。 资产损失申报的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项目。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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