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03/0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副局长吴杰、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 大连市在线访谈 ,为您现场宣传和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网友:今年汇算和往年比,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嘉宾:有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参加清缴申报。另还有一些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可见本期访谈中吴局长的介绍。

网友:请问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政策规定怎样的?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嘉宾: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嘉宾:因此,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汇总纳税的跨地区分支机构也要参加汇算清缴并参与应补应退税款的分配,这与原有的政策有所不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嘉宾: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嘉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网友: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5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400万元,投资时计入实收资本300万元,请问被投资方取得固定资产后,其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网友:请问税务机关对跨地区分支机构应如何进行税务检查?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嘉宾: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嘉宾: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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