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03/0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副局长吴杰、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 大连市在线访谈 ,为您现场宣传和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网友:高新企业研发项目加计扣除事宜:每年企业新确定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到什么单位进行报备之后,税务才承认相关费用属于研发费用么?还是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立项即可?

嘉宾: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管理和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网友:您好,想问一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这几天看到相关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五条有如下说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时没注意这一条,已经按照相关分配比例分摊了。现在该怎么办?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的企业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情况属实,则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分配比例分摊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根据规定办理退税。

网友:对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签署租用协议,并明确油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期间产生的油费,可否列支?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企业租用个人车辆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则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应由企业承担的油费,凭合法有效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对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虽然不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所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是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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