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预[2009]185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配等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09
摘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分摊的在我省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县分享就地缴入所在地国库。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分配等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财预[2009]185号        2009-04-09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二道白河支行,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跨省市和省内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缴库办法等一年来的运行情况,为便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财预[2008]147号文件中补充通知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部分)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部分)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其余20%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县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分成比例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中央60%、省与市县分享20%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编码,中央20%(待分配)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编码。“级次”栏按以下分配比例填写:其中,所在地在市州的企业按“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8%、市州12%”;所在地在县(市)的企业按“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县(市)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照相应级次和科目入库。其中,所在地在市(州)的企业,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8%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12%列入市(州)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所在地在县(市)的企业,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县(市)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分摊的在我省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县分享就地缴入所在地国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编码,“级次”栏按以下分配比例填写:其中,所在地在市州的企业按“中央60%,省级16%、市州24%”;所在地在县(市)的企业按“中央60%,县(市)40%”。

  三、省内跨县(市、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其中,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县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省内跨县(市、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6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县分享就地缴入所在地国库。

  总机构就地预缴部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编码;分支机构预缴部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编码。“级次”栏按以下分配比例填写:其中,所在地在市州的企业按“中央60%,省级16%、市州24%”;所在地在县(市)的企业按“中央60%,县(市)40%”。

  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入相应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相关国库办理退库。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入库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不做调整,尚未入库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按新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09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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