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并支付费用,取得的境外凭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  问: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并支付费用,取得的境外凭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问: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并支付费用,取得的境外凭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外的网站上发布员工招聘信息所支付的费用,取得的境外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