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如何解决?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5
摘要:问:我们旗下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顾客退货时必须交还发票,但是有不少恶意退货的情况,顾客就是不肯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比较好?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问:我们旗下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顾客退货时必须交还发票,但是有不少恶意退货的情况,顾客就是不肯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比较好?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企业为顾客开具了普通发票,发生退货,目前各地方处理规定不同,以下政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第五条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取得对方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其中:发生退货的应在开票方货物验收入库后,按退货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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