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99号 1996-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第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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