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安企业有以下四种常见的问题必须注意重点防范: 当然,甲供材“项目在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的原材料成本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问题上确实有一些障碍,为排除障碍,笔者建议,建安企业应尽可能与发包方协商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应与发包方商妥,对建筑材料的采购由建安企业负责签订合同,合同需加盖建安企业的公章,相关发票也开给建安企业,但实际采购仍全部由发包方具体负责,同时,建安企业、发包方及材料供应商三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即建安企业委托发包方将材料采购款代为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这样,表面上看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实际上仍是”甲供材“工程合同,而且很好地解决了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扣除原材料成本没有发票的障碍,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 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安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一些发包方(主要是地方政府)与建安企业商定,划拨一块土地抵算其应支付给建安企业的工程款,或一些发包方以开发的部分房产抵算其应支付给建安企业的工程款。由于上述非货币交易方式很容易使得一方不反映收入以逃脱纳税义务,而另一方不反映支出以解资金困难,所以,“以物抵款”往往会使得双方一拍即合。再由于用于抵算工程款的土地或房产往往远在他乡,如果建安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很可能就无法发现,其结果不仅会延迟建安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很可能形成建安企业的偷税。 三是“以权抵款” 不记收入。发包方(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与建安企业商定,由建安企业负责开发的工程项目在一定时间内由建安企业负责管理,建安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定期限后收归发包方。这样,在建安企业账面就不可能反映对相关工程收取的营业收入,这样,建安企业也就无需再为隐瞒收入而“烦恼”,从而造成纳税风险。 四是直接隐瞒收入。一些建安企业往往千方百计隐瞒营业收入,如对营业收入不开票、开收款收据甚至开具假发票等,而将实际收到的收入藏匿在账外账户、项目部账户、冲减账面往来或挂发包方借款,或由发包方代为购物、支付费用后再将相关发票交由发包方入账抵算工程款。再如,一些以项目部为名挂靠的外地规模较小的建安企业,这些企业原本都是独立法人,其与总公司的关系往往仅是一纸挂靠合同,名曰项目部,实际上与总公司(或各地分公司)仅是松散型的管理关系,仅是一个项目一挂靠一本帐一结算,年末如何报送会计报表及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往往都是根据双方商定的结果,再由于项目部常常直接隶属于各地的分公司,这样,不要说在总公司账面,就是在各分公司账面也往往无法看清并查明各项目部的实际收入,由此形成纳税风险。 三、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问题 一是建安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各类业务行为。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凡是能够取得且必须取得发票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索取发票,一定要认真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所附原始凭证及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把好每一道控制关口。但是,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如企业内部负责记账的人员不可能实行刨根问底的审核,所以,企业相关记账、复核、审批人员最起码要从发票本身所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要确保符合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要求,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真实、合法的要求,切实防范涉税风险。 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际上,多数企业的记账、复核、审核人员对企业自身有关经济业务是否应该发生及真实发生往往都了如指掌,所以,企业的相关人员必须以应有的责任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明显虚假或有疑点的发票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同流合污,要以谁经手受理、复核、审批发票,谁就是该岗位发票责任唯一责任人的姿态把好这一道发票审查关。同时,企业对这方面工作做出贡献和成绩的相关人员一定要给予鼓励、奖励,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一旦出现未尽职责的问题,也应奖惩分明。 三是企业的记账、复核、审核人员不仅要熟悉对成本、费用核算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而且还要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流程,同时更要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技能和技巧,主要掌握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2、熟练掌握发票涉税的以下六类相关知识: 四、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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