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建安企业隐匿预收款稽查案例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3-04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建安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预收的工程款以各种往来款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依法追补了该建安企业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18万元。 据悉,该建安企业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

笔者认为,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安企业有以下四种常见的问题必须注意重点防范:
一是故意降低税基。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一些建安企业往往想方设法不将价外费用以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纳入申报,如较为典型的是“甲供材”的工程项目。由于“甲供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供货方肯定是将材料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安企业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结算时,建安企业往往都不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一并开票给发包方,从而少缴了营业税,由此带来纳税风险。

当然,甲供材“项目在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的原材料成本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问题上确实有一些障碍,为排除障碍,笔者建议,建安企业应尽可能与发包方协商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应与发包方商妥,对建筑材料的采购由建安企业负责签订合同,合同需加盖建安企业的公章,相关发票也开给建安企业,但实际采购仍全部由发包方具体负责,同时,建安企业、发包方及材料供应商三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即建安企业委托发包方将材料采购款代为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这样,表面上看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实际上仍是”甲供材“工程合同,而且很好地解决了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扣除原材料成本没有发票的障碍,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

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安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一些发包方(主要是地方政府)与建安企业商定,划拨一块土地抵算其应支付给建安企业的工程款,或一些发包方以开发的部分房产抵算其应支付给建安企业的工程款。由于上述非货币交易方式很容易使得一方不反映收入以逃脱纳税义务,而另一方不反映支出以解资金困难,所以,“以物抵款”往往会使得双方一拍即合。再由于用于抵算工程款的土地或房产往往远在他乡,如果建安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很可能就无法发现,其结果不仅会延迟建安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很可能形成建安企业的偷税。

三是“以权抵款” 不记收入。发包方(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与建安企业商定,由建安企业负责开发的工程项目在一定时间内由建安企业负责管理,建安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定期限后收归发包方。这样,在建安企业账面就不可能反映对相关工程收取的营业收入,这样,建安企业也就无需再为隐瞒收入而“烦恼”,从而造成纳税风险。

四是直接隐瞒收入。一些建安企业往往千方百计隐瞒营业收入,如对营业收入不开票、开收款收据甚至开具假发票等,而将实际收到的收入藏匿在账外账户、项目部账户、冲减账面往来或挂发包方借款,或由发包方代为购物、支付费用后再将相关发票交由发包方入账抵算工程款。再如,一些以项目部为名挂靠的外地规模较小的建安企业,这些企业原本都是独立法人,其与总公司的关系往往仅是一纸挂靠合同,名曰项目部,实际上与总公司(或各地分公司)仅是松散型的管理关系,仅是一个项目一挂靠一本帐一结算,年末如何报送会计报表及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往往都是根据双方商定的结果,再由于项目部常常直接隶属于各地的分公司,这样,不要说在总公司账面,就是在各分公司账面也往往无法看清并查明各项目部的实际收入,由此形成纳税风险。

三、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问题
在相当多的建安企业,利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一些企业为了价格便宜,对采购的材料放弃索要发票,然后再用购买的假发票顶替入账;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少缴所得税,故意用假材料或假费用发票报销后以降低计税利润;即使一些建安企业主观上并无利用虚假发票的故意,但由于假发票的猖獗,且有的假发票已经到了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判断的地步,一些建安企业也很可能“被迫”获取了假发票,从而使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安企业的行业特点,难免会发生一些没有合法票据的支出,如因在边远地区施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租赁当地农民的房屋、场地而发生的租赁费,向当地农民购买沙石材料等,这些情况都很可能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给建安企业带来纳税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建安企业可以从以下三大方面加强税前扣除的合法性,以防范相关风险。

一是建安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各类业务行为。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凡是能够取得且必须取得发票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索取发票,一定要认真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所附原始凭证及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把好每一道控制关口。但是,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如企业内部负责记账的人员不可能实行刨根问底的审核,所以,企业相关记账、复核、审批人员最起码要从发票本身所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要确保符合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要求,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真实、合法的要求,切实防范涉税风险。

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际上,多数企业的记账、复核、审核人员对企业自身有关经济业务是否应该发生及真实发生往往都了如指掌,所以,企业的相关人员必须以应有的责任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明显虚假或有疑点的发票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同流合污,要以谁经手受理、复核、审批发票,谁就是该岗位发票责任唯一责任人的姿态把好这一道发票审查关。同时,企业对这方面工作做出贡献和成绩的相关人员一定要给予鼓励、奖励,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一旦出现未尽职责的问题,也应奖惩分明。

三是企业的记账、复核、审核人员不仅要熟悉对成本、费用核算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而且还要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流程,同时更要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技能和技巧,主要掌握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理解和掌握税前扣除的各类成本、费用必须满足真实、合法的两大前提及五项原则。真实,即成本、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必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实际发生;合法,是指成本、费用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有合法的发票或票据,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准。同时,对列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还必须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

2、熟练掌握发票涉税的以下六类相关知识:
(1)熟练掌握发票的防伪标识和真假发票的甄别方法;
(2)熟练掌握总部所在地及各分公司、项目部所在地各类常见发票的格式、内容和风格;
(3)熟练掌握列入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发票所载经济事项应同时符合及具备的各项条件;
(4)熟练掌握有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但仍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5)熟练掌握一般情况下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几种主要情形;
(6)熟练掌握可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的情形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四、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又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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