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建安企业隐匿预收款稽查案例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3-04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建安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预收的工程款以各种往来款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依法追补了该建安企业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18万元。 据悉,该建安企业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建安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预收的工程款以各种往来款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部门依法追补了该建安企业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18万元。

据悉,该建安企业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施工业务,检查年度的纳税金额与往年相比锐减50%,且明显与该公司在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情况不符,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的嫌疑。

稽查人员在逐一审核了该公司全部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资金往来、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后,发现其与关联方某房地产企业之间的业务及银行资金往来出现异常。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照会计规定在账面及时、如实地反映承建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应记的预收账款,而是以“其他应收款”名义挂账收取工程款1800多万元,以“应收账款”名义挂账收取工程款300多万元,均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针对该企业隐匿预收款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该案中的某建安企业本以为以往来款名义挂账处理预收账款,可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岂料在税收检查面前现出原形。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以此案为鉴,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法而造成不良后果。

建筑安装企业预收款环节的涉税风险防范

建筑安装企业若不能准确确认营业收入,将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其中预收账款环节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基础环节。本文从预收账款环节入手,对建安企业的相关涉税风险进行初步分析,以供参考。

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缴纳时间
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通常分为三种: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与发包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
3、与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一些建安企业故意隐匿预收款及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欲无偿占用营业税应纳税款。如果不及时缴纳税款,建安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防范
1、应及时开具发票并计入账簿。建安企业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给发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作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但是,一些建安企业仅开具各种外购或自印的收款收据,或直接使用白条收据,或以借款的名义开借款借据,甚至使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收款收据,收取预收款,并不按规定在账面及时反映预收账款,而是将预收款以各种往来款的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费。而大额往来款的贷方余额历来是税务检查的重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

2、应杜绝预收款账外循环情形。账外循环,是指将应收的预收款不收回,直接请发包方将应付给自己的收入款项代付给自己的付款对象,用于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款或其他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收到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等发票后,会作借记“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账面上未反映收款情况,目的是延迟纳税或不纳税。但企业的银行账户通常会留下收付预收账款的线索,税务稽查人员会跟踪追击并查明情况。

3、真实反映项目收入。部分建安企业的项目部与其总部(或分公司)属于挂靠或转包关系,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了银行账户。由于总部对项目部实行的是三级(或二级)核算,所以对于这些银行账户,不仅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部分税务机关也未去深入了解各项目部开设银行账户数量,未全面查证账户内的预收款和结算收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收取预收款时,经常仅开具收款收据或借款借据,等到工程最终结算才一并开具发票并计提相关税费。由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仅是在项目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负责扣税,而项目部未及时开具发票,极有可能当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了解。

由于建安企业通常按照工程进度收取预收款,只要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集中缴纳了工程收入的大部分营业税,再对照建安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按时付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就会发现预收账款没有及时纳税的问题。因此,建安企业对各项目部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纳税问题务必引起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盱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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