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发[2011]101号 2011.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文本的电子版已上传至财政部内网金财编码维护系(http//10.128.1.145:8888),供方便使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号:税总函[2013]6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11-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 2013-04-19)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分析: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号:税总函[2013]642号)。此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GB/T14885-1994)和(GB/T14885-2010)两个标准。总局答复采用(GB/T14885-199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文件,财税〔2009〕113号注明了(GB/T14885-1994),所以采用此版本。你可能说总局没道理啊,怎么不执行最新的强制的行业标准呢?是不是任性?请看第二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分析:小伙伴说,我一个会计我怎么哪些是强制标准,那些是推荐性标准呢?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T"在此读"推"。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根据最新标准执行。税企双方都不能选择适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10]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7)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选择使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标准起草部门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分析:如果是强制标准,税局起草文件敢加版本号吗?税局肯定不会加。只有推荐性标准,税局才可以加上版本号码。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中写到: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同样最近的文件,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注明: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此处两个文件都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代码号(GB/4754-2011),GB就是强制性标准,税局起草文件肯定不能指定版本,必须参照行业最新标准执行。 从以上税局的答疑,到对此问题的相关条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 明确的是财税〔2009〕113号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指定了版本。按照以上分析,如果税局不发布其他文件另行指定最新版本。按道理说税局可以只认可(GB/T14885-1994)。但是113号文件发布至今都很长一段时间了,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财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还是严格按照113号文件制定的94版本是否不适宜呢?且实务之中各地税局答疑,执行口径,具体操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有人提出如果行业标准一变动,税局就出个文件指定版本”。也有人出主意说“为何不按照GB标准,GB标准更新,税局参照最新的执行呢”?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发表个人看法。 注: 1: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以上财税文件都可以在相关网站检索到。 2:水平所限,有错请纠正。欢迎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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