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探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在知识经济迅速膨胀的今天,拥有无形资产就掌握了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21世纪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经济动力源。   因此,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在知识经济迅速膨胀的今天,拥有无形资产就掌握了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21世纪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经济动力源。

  因此,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进行重新修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准则中,我国新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新准则明确规定, 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 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阶段, 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规定, 对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 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这种处理方法较单纯的费用化处理方法更严谨、更科学。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这种记入方法首先体现谨慎性原则。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活动的实质在于产生一种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科学知识成果, 如果不进一步开发便不具有经济价值, 其费用支出能否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它是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利用研究成果产生的一种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过程, 经过可行性分析, 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根据资产的定义, 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而开发费用在符合某些特定标准, 即当该费用有可能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且这种经济利益可以可靠计量时,就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这样做充分考虑了研发投资活动的风险性, 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其次,也符合真实性原则。这种方法更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报表了解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力度与投资方向, 并向他们明示企业管理层对投资开发项目成功的信心及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的评估等真实信息, 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调研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同时,遵循了配比原则。研究和开发项目一旦成功作为其成果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等, 往往会持续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为企业带来收益, 将开发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并作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未来取得收益期间分期摊销, 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其优越的地方,必然有弊病的地方,尤其是对在市场经济还处于与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讲,对于其如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且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对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 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条规定来讲,人为的因素占有很大的一部分,对于如何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怎样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中国这个市场经济很不完善的国家来讲,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将开发费用支出资本化, 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而导致的企业当期利润减少的现象,影响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相对于减少当期的所得税来讲,企业追求的更多的是如何使自己的利润更多,报表更美丽一些,使得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社会上的资金。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这样, 经营者会更乐意将应计入本期费用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虚增企业利润,同时,虚增企业资产。

  对于到中国投资的一些外商企业而言,他们利用自己作为投资方拥有的权力,通过签订合同,将无形资产的开发权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把无形资产研发的委托代理关系变为买卖关系,以便在买卖中利用定价实施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由于外商投资的价格和技术性能档次基本上有外商自报自定,而合资中方又往往缺乏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加上签约时间比较仓促、疏于审查和检验核实,使得外商投资有可能在无形资产上大作文章。例如,虚增开发费用,使得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虚增,进入提高每年的折旧额,进而把利润转移到国外去,使得中资蒙受损失。

  所以,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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