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6]103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7号             2016-7-12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