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的税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5类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之后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继《》()取消5类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之后专门下发了《》()文,对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笔者将该文的解析要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后按日常工作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因此,纳税人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又将普通发票领购纳入税务行政许可,不仅程序烦琐,在管理上也无实质内容可供审批,因此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实有必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购票申请后5个工作日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取消行政审批后向行政强制回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属于国家行政强制性行为,勿需纳税人申请使用。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后按总局令处理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由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因此有待日后通过立法程序对该法第二十三条进行适当修订。

  四是取消行政审批后按禁止行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拆本使用发票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纳税人如果实施上述禁止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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