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12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4号        1997-12-12

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东、浙江、上海、江西、江苏、福建、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30

北京

2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深圳

3

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

30

陕西咸阳

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

30

山东济南

5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30

浙江宁波

6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30

福建福州

7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25

广东珠海

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杭州

9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15

浙江杭州

10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10

河北石家庄

11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10

云南昆明

12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10

黑龙江哈尔滨

1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10

海南海口

14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

15

中国电子进出口吉林公司

10

吉林长春

16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8

江西南昌

17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

8

湖北武汉

18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8

四川成都

19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8

陕西西安

2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8

江苏南京

21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8

福建厦门

22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8

内蒙古呼市

2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5

安徽合肥

2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8

山西太原

25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8

河南郑州

26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5

湖南长沙

27

中国电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5

甘肃兰州

28

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

5

四川成都

29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公司

5

辽宁大连

30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计

402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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