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三大航空(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1996]499号 1996-08-19 北京、上海、厦门、深圳、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准,民航总局所属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具体纳税地点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所属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广告服务公司、东方航空进出口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深圳公司(深圳)、湖北公司(武汉)、湖南公司(长沙)、河南公司(郑州)、海南公司(海口)、珠海直升机公司(珠海)、民航酒店(广州)以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北京)、南航集团厦门发展公司(厦门)、南航集团上海航空服务公司(上海)共10户企业,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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