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拨给税务部门专项经费补助和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85]财税字第70号 1985-03-22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实施后,税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税务部门成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职能部门。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工作,帮助税务部门解决业务经费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完成积累国家资金的任务。根据各地财税部门反映的情况,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拨给税务部门一部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各地税务部门安排使用。现将分配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助经费金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补助经费金额。(略) 二、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 在国家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拨出专款补助税务部门,这是对税收工作的极大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管好用好中央和地方拨给的各项经费,以及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等项收入,充分发挥各项经费的使用效果。为此特重申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增收节支的有关规定,认真按照税务经费管理制度办事,不准用税务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超越规定滥发奖金,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 (二)税务部门的各项经费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对修建办公用房、税务学校(培训干部基地)和职工宿舍等,要统盘规划,量力而行,有计划的解决。要优先解决基层税务部门的问题,给广大基层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和逐步适当解决生活条件,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征收任务。 (三)要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各项开支要按规定的项目使用。有些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比较多的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适当多集中一些(提取比例各地自定),用于调剂基层税务部门集贸市场征收经费的不足,不准移作其他用途。 (四)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要按照我部税务总局[84]财税计字第七号《关于加强税务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税务经费管理制度,严密会计手续,加强会计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检查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财政部 1985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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