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从以下这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可见,被查单位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两年共计4000余万元。经当地稽查局立案检查后,除追缴少缴的增值税550万元、企业所得税43万元外,还拟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97万元。且,极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这样的案例已不是少数了,太多的评说已无必要,只想说一句,老虎即使不发威,也千万别当他是Hello Kitty! 否则,后果会有点小严重的。因为,稽查往往与达摩克利斯之剑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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