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7号(经济发展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5
摘要:同时,企业减免民营企业租金,不体现为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但对应的租金所应承担的费用支出,仍然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经体现税收政策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37号(经济发展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疫后区域经济恢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降低或缓交“五险一金”的具体政策建议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2018年间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2018年底,全国职工五项社保费率总水平已从41%降至36.95%,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45%。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大幅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或19%降至16%,一次性降低3-4个百分点;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底,国务院决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今年2月,国家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以及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执行期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交通运输、餐饮、旅游、服务业、教育培训等中小微企业和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为落实上述优惠政策,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等,明确了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见。

  二、关于对减免民营企业场地租金的企业进行土地税、房产税、所得税抵扣建议的意见

  2020年5月9日,为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压力,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制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明确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今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绝大部分省(区、市)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一些省份专门出台了对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对民营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可按当地规定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需要说明的是,对减免场地租金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抵扣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要属于实际发生的支出,二是要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企业减免民营企业租金,属于企业减少收入,而不是增加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减免民营企业租金,不体现为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但对应的租金所应承担的费用支出,仍然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经体现税收政策的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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