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整治工作涉及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要求,我厅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核查,发现你们所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或注销营业执照,现提出整改建议(见附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未整改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法予以进下一步处理。 联系人:王少红电话:0951-5069437 附件:“无证经营”整治工作涉及相关企业整改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无证经营”整治工作涉及相关企业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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