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23号 1994-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11日 抄送: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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