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5-11
摘要: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23号              1994-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11日

  抄送:财政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