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发[2005]447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9-14
摘要: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447号        2005-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

境内投资主体

企业名称  
所属省(市)、自治区或所属中央企业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企业(机构) 名称  
业务范围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商业注册号  
雇员总数   中方派出人员数  
中方负责人姓名   中方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应急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备注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联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 登记档案编号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公章)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