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函[2021]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93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7
摘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93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118号        2021-6-7

林文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提案》(第89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允许参加工作的个人自主选择缴纳哪一种养老保险”的建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应该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农民工自愿放弃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不合法。您提出“由农民工自由选择参保缴纳险种”的建议,我局会积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研究相关政策明确后将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改变社会保险征收执行工作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捆绑模式,允许企业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社保费相关政策制定由人社、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征缴工作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企业需先向社保部门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社保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后,税务部门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征收。由于全省部分地区的社保部门采用多险种合并申报、核定的模式,按照便于社保部门一张核定单对应一张缴费票据的记账要求,为了不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会提醒缴费人按照社保部门传递的核定数据或一张核定单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对于分险种传递核定数据的地区,缴费人可以根据分险种应缴费额自行选择缴费,目前税务部门没有“社保费捆绑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制定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的建议

  根据《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陕税发〔2019〕94号)规定,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我省自2019年底开始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底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已经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落实两个年度,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经实现。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如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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