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减税、免税产品停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200号 1995-07-03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我们认为,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3]507号通知第三条中“特区企业生产单位地销减税免税产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照开”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有抵触,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深圳特区企业地产地销的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8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分在特区内外销售,均应按票面开出的金额依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以杜绝漏洞。地产地销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只能开普遍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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