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6]192号 2006-10-1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两企业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的请示》(杭工商企[2006]1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关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问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结合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确定企业所属行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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