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所属邮政报刊亭销售报刊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432号 2003-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深圳市报刊发行局(以下简称“发行局”)《关于更改邮政报刊亭缴纳税种的请示》(深邮发[2003]52号)称:深圳市报刊实业发展公司是深圳市邮政局的全资公司,是负责报刊订阅、零售的专业单位。邮政报刊亭由邮政局出资建设,由发行局作为专业单位代表市邮政局管理和经营,并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标识品牌、统一核算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货渠道和配送、统一经营范围和价格。因此要求对其所属的报刊亭销售报刊不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报刊发行局所属报刊亭销售的报刊不再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该发行局已纳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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