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5]100号 1995-08-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促进非执业会员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95)会协字105号文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5年8月4日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原发证单位。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由本人向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企财科)申请办理非执业会员手续。 1、填列非执业会员申请表并经单位盖章; 2、出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乎合格证书正本并留复印件; 3、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二次; 4、经区、县财政局会计科(企财科)审核后,上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 5、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申请非执业会员,由会计事务所统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6、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区、县财政局组织所辖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收缴会费、组织培训、发放资料等)。 五、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六、会员有下述权利: 1、享有本协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7、申请退出本协会。 七、会员有下述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监督、管理; 3、按期缴纳会费,交纳时间定为每年三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每人30元(当年加入,第二年交纳会费);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5、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 6、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收回会员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 九、会员须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检查内容为: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书上加盖印章。 十、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先到原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入手续,然后到调入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会员如需变更申报单位,应填列非执业会员转移关系申请表,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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