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税前扣除各种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6]第12号 1996-11-29 税屋提示——
2.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鲁地税二字[1998]第10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8年4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企业的财产损失,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项目。为做好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等。 企业的坏帐损失,包括对方企业破产和超过三年以上,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省属企业及省属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地属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一)企业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要按照本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写出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请示,并填写《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表》(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连同财产损失的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税务征收机关。 (二)税务征收机关要对照纳税人报送的财产损失有关材料,深入企业严格审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核定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额,并写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请示,连同《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表》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请示,要认真审核研究,属本级权限范围的,要及时给予批复,属上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要及时转报。 三、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 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批复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对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坏帐损失,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档案,并负责监督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执行情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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