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2013]101号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3
摘要:工会经费委托代征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2013]101号        2013-12-23

各区工会、地方税务局,地税各直属(派出)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各产业工会:

  现将《厦门市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3年12月23日

《厦门市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全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统一纳入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处理范围,通过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以下统称各级国库)逐级收纳、报解汇总至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统一划转到市总工会指定账户。

  第三条 工会经费委托代征范围:在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第四条 工会经费委托代征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待工会成立后,由上级地方工会按比例回拨给企业工会。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实行,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即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申报方式可采取上门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第七条 对未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同级地方工会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对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市、区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厦门市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并在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留付款印鉴。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厦门市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用于核算辖内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账户余额在贷方,不计付利息,不允许透支,每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零。

  各级国库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收入”,科目代号为“18001”,科目级次为“市级”,科目类型为“预算外”。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使用统一的缴税凭证,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解缴到国库。除12月份外,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月10日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加盖预留印鉴,送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划款手续,将上月代征的工会经费划转到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再由市总工会分拨到各区工会集中户。每年12月25日为当年工会经费收缴截止日,市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对无误后,应于12月30日前向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条 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市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给其所在基层工会(用市总工会或区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缴费单位可将60%部分的工会经费暂拨到单位行政的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市、区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冲抵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因串户等原因作为财政收入入库的,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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