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24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越来越多。我省不少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生产技术,已具备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条件。为加强对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和纳税人负担,提高国税机关的办事效率,省局研究决定对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制度作部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量增加定点承印企业。我省现有6家有资格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定点厂,但布局不尽合理。为此,每个市、地在不增加现有承印厂总量的前提下,原则上认定一家有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资格的定点厂;尚无定点厂的市、地遴选符合条件的厂家,报省局审批。 二、逐步下放批印权限。现有电脑版普通发票承印厂的合肥、阜阳、巢湖、安庆、淮南等地,从2001年1月1日起,所辖纳税人到本地定点厂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由各市、地审批;其它市、地待有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资格的定点厂后,再照此办理。 跨市、地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仍须到省局办理批印手续。 三、从严控制发票式样和印制价格。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重点把住发票式样关和印制价格关。印制有单位名称的电脑版普通发票式样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其格式可适合计算机打印,但内容必须与手写票相符,式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市、地县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建立票样档案备查。为了防止各地因独家印制而形成垄断价格,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机关审核并转报省局批准,仍可跨市、地印制电脑版普通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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