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牡丹江市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243号 1998-09-21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牡地税政一字(1998)第10(号《关于信用社“以物抵息”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你市信用社北安分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房屋等实物抵项应收利息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抵顶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