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311号 2003-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地方税收秩序,更好地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予以重新明确和规范。 一、发票印制 (一)印制发票,各市局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精心组织监印,对全省统一式样和集中印制的发票,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式样和分散印制。 (二)由市局负责监印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地印制,各市局不得私自跨省、市印制发票。如当地定点印刷厂不具备承印能力而需跨市印制的,由省局统一安排;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由省局协商印制地相关事宜。 二、发票的领取、发放和保管 (一)发票的领取和发放 1.发票的领发:县(市、区)局征管法规股的发票管理人员向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基层征收部门的发票发售人员向县(市、区)局征管法规股领取发票;基层征收部门的代开发票人员向发票发售人员领取发票。 2.领发发票必须由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不得委托他人发放、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方式邮寄。 (二)发票的保管 1.市、县(市、区)局必须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发票专用库房。各基层征收部门必须设置发票专柜。 2.发票存放要分门别类,码放整齐,标记清楚。基层征收部门代开的发票和纳税人“交旧购新”的发票存根联,由发票发售人员统一保管,分货架摆放整齐,并及时登记《发票存根联登记簿》。 (三)发票的盘点 库存发票应按月盘点。盘点时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并且将盘点结果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盘亏、盘盈或票号不对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 三、发票账簿、凭证、报表管理 (一)发票账簿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1.发票账簿的种类。发票账簿共7种,分别是《发票分类账》、《发票分户账》、《发票保证金登记簿》、《代开发票分类登记簿》、《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登记簿》、《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分户登记簿》和《发票存根联分类登记簿》。 2.发票账簿的适用对象。市、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票分类账》、《发票分户账》;基层发票发售岗位要建立《发票分类账》、《发票分户账》、《发票保证金登记簿》和《发票存根联分类登记簿》;基层代开发票岗位要建立《发票分类账》、《代开发票分类登记簿》、《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登记簿》、《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分户登记簿》。 (二)发票账簿的使用期限和账务核对。发票账簿应按年度设置,不得跨年使用。各级发票管理人员应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每月要核对《发票分类账》、《发票分户账》及《发票出(入)库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县(市、区)局与基层征收部门的对账在月度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与县(市、区)局对账在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发票账簿的交接。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使用的发票、账簿和相关文书等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四)发票凭证的归整。《发票出(入)库单》、《发票核销审批表》、《发票缴销报告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发票领购单》等相关文书,是记载发票账簿的原始凭证,必须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定期归档。 (五)发票报表。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发票管理情况季度报告表》及《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等报表资料。各报表要内容真实、时限准确统一、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四、企业衔头发票管理 (一)目前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基本能满足各种登记注册类型和各行业纳税人的需求,如无特殊原因,不再审批衔头发票。 (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年用票量不得少于2万份,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局或市局负责监印。 (三)企业衔头发票应逐级发放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给纳税人。市局不得将发票直接发放给纳税人。 五、发票发售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纳税人购票资格,合理确定购票方式和限购数量,准确核定纳税人用票种类,禁止超经营范围供应发票。对于确定为“批量供应”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正常准确申报纳税,没有税收违法为。 3.发票管理规范。 (二)发售发票的数量,原则上按纳税人一个月的使用量掌握。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不得超过上月的用量或近几个月的平均用量。 (三)发售发票要坚持“完税供票”原则,具体售票和征税方式如下: 1.对被核准为“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纳税人,在查验发票存根联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再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和《发票领购单》发售发票。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征收所得税;对定期定额户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发售定额发票时,除首次售票不征税外,应按规定税率即时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定期定额户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纳税人申请购买税控机打发票的,应先查验旧票并汇总开票信息,完税后再供给发票。 4.对核准为“批量供应”纳税人,除定额发票外,售票时不征税。 5.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除要求其提供减免税证明外,要严格控制发售数量。 (四)对定期定额户统一实行“定额加发票”征税方式,即纳税人除按期缴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的非开票部分的定额税外,购票时按发票面额或存根联记载的应税收入额全额纳税。对查账征收户在发票发售环节征收的税款,在申报征收环节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六、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全省统一代开发票的票种共三种,其名称和适用范围是:《河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专用发票》,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专用;《河北省××市建筑业代开专用发票》,为建筑业纳税人专用;《河北省××市地方税务局代开通用发票》,为上述行业以外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的具体式样和印制要求另行通知。 (二)代开发票需提供的有效证明: 1.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承运货物合同或付款方证明。 2.代开建筑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 (1)辖区内纳税人需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埠纳税人需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付款方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建筑业分(转)包纳税人除需提供上述(1)或(2)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提供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总承包合同、分(转)包协议。 3.代开通用发票需提供的证明包括合同、协议或付款方出具的完工证明。 4.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代开票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的免税证明。 5.需要付款方提供的证明,必须是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付款方为个人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代开发票征税要求 1.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下一申报纳税期多退少补。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代开发票时,所得税的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货物运输业不低于3.3%,其它行业由各市局确定。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证明后,按规定减免。 4.对于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其式样(见附件)由省局统一确定,市局按照各县(市、区)需要数量负责组织刻制。代开发票专用章印模要报省局备案。 (五)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逐笔登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登记簿》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分户登记簿》。代开其它行业的发票,要逐笔登记《代开发票分类登记簿》。 (六)代开发票的证明资料要按发票开具顺序与存根联对应编号,待整本发票开具完毕后(机打票按每本50份装订并加具封面),将证明资料附于整本存根联后,合并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对于开具后又作废的,应在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戳,全联保存一并归档。 (七)基层征收部门应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并明确专职人员,不得委托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八)不得跨管辖范围代开发票。 七、发票挂失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及流失的,应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遗失发票有效证明,按《规程》要求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燕赵都市报》上声明挂失作废。 八、发票核销和缴销 (一)按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销的发票、发票存根联、发票专用章以及发票账簿、凭证等资料,在销毁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严防流失。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后,于每年5月份按规定进行核销。 (三)对纳税人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申请缴销的,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下户监督销毁。 九、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和培训。发票作为地方税收的有效控管工具,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完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设施,健全管理机制入手,抓好发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发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充实力量,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实发票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市局设发票专职人员2名,县(市、区)局设发票专职人员1至2名,基层征收单位应设置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两个岗位,并按实际工作量配备相应人员。要选拔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发票管理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核销、缴销等各环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监督,健全检查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取得、保管、核销、缴销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省局每年组织一次发票抽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市局要结合不同时期发票管理工作的侧重点,定期对县(市、区)局、基层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每半年对县(市、区)局抽查一次,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基层税务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发票清理检查。发票检查要与执法检查及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起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限期改正。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税务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 代开发票专用章(n):______________ 税务机关代码:______________ 注: 1.样章规格长5cm,宽2.5cm,边框宽0.1cm。 2.字体为宋体。 3.税务机关名称刻制规则:区局为“冀××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为“冀××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县局为“冀××县地方税务局”;县级市为“冀××市地方税务局”。 4.代开发票专用章后括号内的n刻制阿拉伯数字1、2、3……表示一个县级局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 5.税务机关代码设置到县区局,共7位,可参照同级国家税务局代码。如:“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税局”代码为213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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