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5]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0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90号           1995-02-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三、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市局各业务处室干部,稽查大队干部,各区、县局业务科、税务所、稽查队干部,市局直属分局业务部门的干部,以及地税系统副处级上领导干部。

  四、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税务检查证不得代替工作证使用。

  五、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六、遇有必要,税务检查人员可凭税务检查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七、税务检查人员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除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时,除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八、税务检查证只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和撕毁。

  九、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局,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十、税务人员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税务检查证交回市局。

  十一、税务检查证须经市局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后方为有效。

  十二、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十三、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十四、税务检查证证号由市局统一编号。

  十五、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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