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1]50号 2001-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4]2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0]26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共20种),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时依法使用的法律文书。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执法的书面依据和凭证,是执法和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效力的强制性和制作的程序性等特点。 根据使用阶段的不同,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分为申请阶段文书、受理阶段文书、审查阶段文书、决定和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呈报表和通用文书六大类。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行政复议文书的使用与制作,确保本单位的行政复议文书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均合法、有效。 二、各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印发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学习和提高行政复议文书使用技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促进办案质量与复议案卷质量的提高。 三、各单位在开展复议工作、使用复议文书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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